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
龙市府发〔2015〕124号
龙市中心卫生院,各村民委员会、龙市社区:
现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科室和医务人员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本院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专家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上级主管机构。
三、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四、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终止妊娠的相应的证明。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科室,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上级相关部门。
五、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六、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医务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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