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川区龙市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市府发〔2015〕31号
各村民委员会、龙市社区,镇属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我镇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做好我镇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确保分配公平,公开、公正。根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合川府发〔2011〕5号)的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制订《合川区龙市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人民政府
2015 年 2 月 9 日
合川区龙市镇政府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
龙市镇保障性住房面积7978.5平方米,共168套。按照合川府办发〔2013〕98号要求,经请示区政府,同意40套房源作为廉租房使用,128套房源作为公租房使用。具体配租安置方案如下。
一、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廉租房配租管理组织,镇政府成立保障性住房配租管理领导小组,镇副镇长雷静任组长,成员为镇纪委、国土房管所、财政所、派出所、建设办、民政办、社保所、龙市社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于国土房管所,具体负责廉租房日常管理工作。
二、房源情况
作为廉租房使用房源40套,分别是:1号楼3单元1至7楼28套;1号楼4单元1至6楼12套。本次配租房源为:1号楼3单元2-1、2-2、2-3,共计3套。
三、保障对象
已登记为廉租房保障对象的保障家庭。
四、配租办法
对已登记为廉租房保障对象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按如下顺序排定序列轮候:
(一)无房且不能借(寄)或承租他人住房者。
(二)无房但能借(寄)或承租他人住房者。
(三)有房户。
对同一序列的再按如下顺序进行轮候:
(一)军烈属、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
(二)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
(三)连续享受低保时间长短。
(四)本镇实际居住时间长短。
(五)享受廉租房保障时间的先后。
轮候完成后,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配租对象楼层和门牌号:原则上低楼层应当优先安排残、老、病、弱的保障家庭;以上的楼层,根据轮候排序采取抓阄或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主动放弃实物保障后,廉租房保障方式自动转为租赁补贴,腾空的房屋按轮候顺序由其他保障对象替补。
五、合同签订
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与龙市镇政府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1年,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签,待年度复核通过后再予签订。
六、公示
龙市镇政府将各配租对象家庭名单、楼层、门牌号等情况,在所在社区和镇政府进行为期7日的张榜公示。
七、租金标准及收取
(一)租金标准
城市“双困家庭”的租金标准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部分的房屋租金按当年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超出保障标准面积部分的房屋租金按当年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收取。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应缴纳保证金1000元,住户退房时,未违约的退还保证金,如违约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部分的房屋租金按当年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75%收取,超出保障标准面积部分的房屋租金按当年国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应缴纳保证金1000元,住户退房时,未违约的退还保证金,如违约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租金收取
廉租住房租金由保障家庭向龙市镇政府按季度提前交纳,计租时间以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准。
八、退出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镇将按规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二)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的。
(三)合同约定期限内未交齐保证金的。
(四)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不再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自书面退房通知满3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退房的。
(六)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房屋使用出现严重安全隐患的。
(七)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的其他严重行为。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合川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及相关规定执行。
龙市镇政府设立举报电话(023-42562199,023-42569898),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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