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川区龙市镇公租房配租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市府发〔2015〕32号
各村民委员会、龙市社区,镇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镇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管理工作,确保配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川府发〔2011〕12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合川区龙市镇公租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合川区龙市镇公租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
龙市镇廉租房位于飞龙村二社,于2012年建成,总建筑面积7978.5平方米,共168套。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并请示区政府,同意40套房源作为廉租房使用,128套房源作为公租房使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公租房配租管理组织,镇政府成立公租房配租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副镇长雷静任组长,成员为镇纪委、国土房管所、财政所、派出所、建设办、民政办、社保所、龙市社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于国土房管所,具体负责公租房日常管理工作。
二、细化政策,明确配租管理
(一)申请对象及申请方式
1.申请对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我镇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在合川主城、涞滩镇、肖家镇和龙市镇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我镇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申请之日起,在合川区正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在镇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自申请之日起在合川区正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且在我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
(3)在我镇离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已享受住房补贴的除外)。
2.申请方式。公租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镇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实施程序及申请资料
公租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到公租房所在社区申请,同时以下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合川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合川区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稳定工作和有收入来源证明。
①签订劳动合同的在镇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②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就业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③离退休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单位出具的离退休情况证明。
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应提供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共同申请人需提供上述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有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凭证;无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无房情况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协议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2.受理,初审。对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社区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镇国土房管所初审,镇国土房管所再将初审结果报镇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审核,并自国土房管所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对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公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局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经审核,对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区住房保障局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指定的公众媒体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复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轮候配租。经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龙市镇向申请人发放轮候通知书,并组织摇号配租。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主动、及时向龙市镇国土房管所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5.签订合同及租金缴纳。
(1)合同签订。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重庆市合川区公租房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期限1-5年。未在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2)租金缴纳。根据合川发改发〔2014〕292号批复,龙市镇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月计算,承租人应按月缴纳租金,缴纳日期为每月20日前,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
6.公告。镇政府将在镇及相关村社及时向社会公开已获得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管理
1.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4)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2.国土房管所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调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租住资格。
3.镇政府或其委托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4.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国土房管所申报住房、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5.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6.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龙市镇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7.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租房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将所承租的公租房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租金。
9.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政府除在承租人继续承租期间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租金、不退换保证金、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外,还应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合川区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制定措施,确保方案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国土房管所为牵头单位,负责公租房申请人资质和材料符合性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做好公示、轮候、配租、退出等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协调区住房保障局做好复审和备案工作;社区负责受理公租房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国土房管所;建设办负责公租房房屋管网日常管理及房屋的维修维护工作;民政办负责审核城镇低收入情况;社保所负责审核社保缴纳情况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情况;财政所负责建立公租房租售收入专项账户的建立及专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专款专用);纪检部门负责对公租房申请办理的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二)在公租房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镇政府设立举报电话(023-42562199,023-42569898),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