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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日期:2021-12-03来源: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

事项

全社会

特定

群体

主动

公开

依申请

公开

区级

镇(街道)

1

灾后救助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1.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2.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应急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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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2.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区应急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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