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787479886T/2025-0002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二郎镇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2-25 | [发文时间] | 2025-02-25 |
[标 题] |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申请办理指南 |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及申请办理指南
一、认定条件
对持有本区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申请条件、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途径及办理流程
1.申请条件。申请条件:具有合川区户籍,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相关规定。家庭财产如银行存款、证券等人均总值不能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等;家庭消费支出方面,3年内不能有修建自有住房等特定高消费行为。
2.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10元。
三、申请办理材料及途径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1.申请材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及风险提示函;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通过重庆救助通小程序申请可不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及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及风险提示函等材料。
2.办理途径:合川区各镇街民政办低保服务窗口、重庆救助通小程序。
四、办理流程及办结时限
1.办理流程:家庭成员向镇街低保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重庆救助通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镇街低保服务窗口接受申请开展审查受理与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街结合调查情况及公示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镇街将初审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区民政局通过入户抽查,资料审查作出审核确认决定;镇街对审核确认通过的填写发放低保证并进行长期公示,区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对审核确认通过的低保家庭打卡发放低保金。
2.办结时限:法定和承诺时限均为2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0个工作日。
五、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提交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及时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出具查询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入户调查了解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同时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三)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六、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一)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等提出建议;经参与初审人员讨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并签字确认。初审可根据情况采取召开评审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初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和参与调查人员组成,可邀请驻村(居)干部参与。
(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初审意见前,将拟纳入和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天。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再次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 7天。
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履行义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相关材料,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八、认定标准
1.符合情形: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②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③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④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⑤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⑥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2.豁免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视情予以豁免:①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②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③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④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3.排斥情形: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②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城县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15倍;③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④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九、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将低保金发放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将低保金按月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十、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定期核查。对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保障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等其余纳入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十一、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低保金调增、调减或停发意见,并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地村、社区公示 7日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确认。区县(自治县)民政部
门应当依据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及时做出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
生活保障金的确认决定,并明确调整时间;对决定减发、停发最
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
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给予 6个月的渐退期;对其他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 6个月渐退期。渐退期内低保金按原确认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 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十二、法律责任
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将按相关规定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办理时间、地址
办公地址:
1.二郎镇园兴路666号,民生服务办。
2.合川区行政服务大楼东区五楼529室。(交通方式可乘公交116路、213路、815路、516路、825路,到达合川区政府站;或者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到达合川区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咨询途径
二郎镇民生服务办:023-42600222。
区民政局政策咨询电话:023-8518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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