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0-23来源:区住房城乡建委
问:危房住人因危房出了安全事故政府有哪些责任?
答:
根据《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
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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