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0-17来源:区住房城乡建委
问:农村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的,哪些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部分被征收的,哪些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答: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一)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按照本实施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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