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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5308/2024-00028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保障性住房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住房城乡建委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4-02-06 [发文时间] 2024-02-06
[标 题]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项目运营企业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并取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中心城区外区县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项目所在地居民水电气价格政策执行。

二、办理程序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项目运营企业和单位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项目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申请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政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及时受理,并自受理的次月起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间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三、有关要求

(一)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具备直抄到户改造条件的,产权人或经产权人授权的项目运营企业可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验收后直抄到户。供水供电供气不具备直抄到户改造条件的,产权人或经产权人授权的项目运营企业可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加装水电气分表并按分表抄表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安装总表并按总表抄表收费。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执行居民水电气价格期间,经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核查,发现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商业经营的,水电气价格按非居民价格执行。

(三)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简化办理程序,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物业公共部位、共同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四)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委。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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