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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MB19381807/2024-00140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应急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4-12-09 [发文时间] 2024-12-09
[标 题] 安徽大柱建设有限公司8·15事故个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栏目名称

内 容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柱

2

行政相对人代码

(身份证号码)

342451197****50037

3

法定代表人

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合川)应急罚〔2024〕事故-01-2号

5

违法事实

事故调查中发现李*柱作为安徽大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6

处罚金额(万元)

人民币38400.00元(大写叁万捌仟肆佰元整)罚款

7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8

处罚机关

重庆市合川区应急管理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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