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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MB19381807/2022-00072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应急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1-06-08 [发文时间] 2022-04-08
[标 题] 合川区北环路新车站路口“1•22”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合川区北环路新车站路口“1·22”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22日,重庆市合川区北环路新车站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合川区交巡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救援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合川区应急局牵头,合川区交通局、合川区公安局、合川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并邀请合川区监委参加组成的“合川区北环路新车站路口‘1·2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车辆号牌:渝BR5809,车辆颜色:黄色;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型号:CQ3254HMG384EA;车辆识别代码:LZFF25N41DD262098;发动机号:1613E083773;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畅发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发运输公司)。住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兴隆街25号。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6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6月30日。

2. 车辆号牌:渝AAK670;车辆类型: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身颜色为黑色,车辆登记所有人:杨*平,注册日期:2019年10月11日,有效期止:2022年4月15日。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当事人情况。

1.渝BR580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王*川,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持“B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2.渝AAK670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杨*平;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无机动车驾驶证。

3.渝AAK670超标电动自行车乘客:陈*,女;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事故发生时搭乘杨*平驾驶的渝AAK670超标电动自行车。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畅发运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6158353F;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兴隆街25号;成立日期:2013年04月25日;营业期限:2013年04月25日至永久;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法定代表人:曹*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22日17时50分许,王*川驾驶渝CR5809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合川区水产校沿北环路方向往宝龙城市广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临近北环路与马家沟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平驾驶的渝AAK670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搭载陈*)发生碰撞并推行电动两轮自行车倒地,导致车辆与杨*平、陈*发生接触。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立即拨打“120”求救和“110”报警。杨*平因伤势太重,经“120”现场抢救无效,确认当场死亡。陈*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事故现场及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现场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北环路与马家沟交叉路口路段,该路段为十字路口,各路口有红绿灯信号灯控制,事故车辆均行驶在水产校往宝龙城市广场方向车道路段内,该车道为三车道,沿勘察方向最左侧车道为左转车道,中间车道为直行车道,最右侧车道为直行、右转车道,沥青路面,道路有标志线,路面干燥。天气: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杨*平、陈*死亡。

1.杨*平,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2.陈*,女;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7120210000015号)认定,渝BR580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王*川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渝AAK670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杨*平承担次要责任,渝AAK670超标电动自行车乘客陈*无责任。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结合合川区交巡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王*川驾驶渝BR5809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王*川忽视观察,未能发现停在其驾驶货车右前方同一车道内杨*平驾驶的渝AAK670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搭载陈*),信号灯放行后,杨*平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王*川的车辆正前方,王*川未能观察到杨*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货车碰撞被推行杨*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结合《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7120210000015号)分析认定和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未发现畅发运输公司存在导致事故结果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无法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同时,本次事故调查中虽然发现畅发运输公司存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不规范和安全学习教育不规范等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也不能认定畅发运输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综上所述,调查认定,合川区北环路新车站路口“1·2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调查发现其他问题

(一)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不规范。

畅发运输公司未结合公司人员设置的实际情况建立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明确驾驶员安全职责。

(二)安全学习教育不规范。

畅发运输公司仅采用的网上安全学习教育,未开展现场学习教育,对驾驶员的安全学习效果和成效缺乏有效的监督。

六、建议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王*川,驾驶渝BR5809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忽视观察,未能发现停在其驾驶货车右前方同一车道内杨*平驾驶的渝AAK670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搭载陈*),信号灯放行后,杨*平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王*川的车辆正前方,王*川未能观察到杨*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货车碰撞被推行杨*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杨*平和陈*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由合川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相应处理的单位及责任人员。

畅发运输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不规范,安全学习教育不规范等问题。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相关规定,建议由綦江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实,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三)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合川区交巡警支队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科室(队)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规定,建议对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合川区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七、事故防范措施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建议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畅发运输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到位。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加强驾驶人每月安全教育,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教育,定期对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二)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驾驶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忽视行车安全、忽视观察等违法行为,强化驾驶人员行车操作技术培训,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合川区北环路新车站路口“1·2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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