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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MB19381807/2022-00070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应急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1-06-08 [发文时间] 2022-04-08
[标 题] 合川区渝康路大石街道竹山村2组路段 “1•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合川区渝康路大石街道竹山村2组路段“1·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18日,合川区渝康路大石街道竹山村2组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合川区交巡警支队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救援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合川区应急局牵头,合川区交通局、合川区公安局、合川区总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并邀请合川区纪委监委参加组成的“合川区渝康路大石街道竹山村2组路段‘1·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 车辆号牌:渝D81007,车辆颜色:红色;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X16A;车辆识别代码:LGAG4DY33G8028456;发动机号:G2022556;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吉茂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新青路39号1层。

渝DL350挂,车辆颜色:黄色;车辆类型: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昊统牌LWG9400ZZXPA;车辆识别代码:LC99J4026J0LHJ284;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吉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茂物流公司)。登记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新青路39号1层。

2. 车辆号牌:川SH4251;车辆类型: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车辆颜色:红色;车辆识别代码:LLCLHH4A78H000090;发动机号:VC027105;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刘*飞;登记住址: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荷叶村2组64号。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当事人情况。

1.唐*,男;渝D8100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L35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持“A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2.刘*华,男;川SH4251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持“D”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 刘*含,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事故发生时搭乘刘*华驾驶的川SH4251普通正三轮摩托车。

4. 何*,女;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事故发生时搭乘刘*华驾驶的川SH4251普通正三轮摩托车。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吉茂物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607Q2R02;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新青路3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蔡*。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9日;营业期限:2018年12月29日至永久;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人力搬运、装卸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汽车、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6120160,有效期至2023年1月18日,发证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交通局;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月18日上午,刘*华驾驶川SH4251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搭乘何*、刘*含沿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竹山村2组支路往渝康路荷叶村方向行驶。11时35分许,刘*华行驶至大石街道渝康路竹山村2组路口左转驶入渝康路时,与由合川区大石嘉隆西海方向沿渝康路往渭沱镇五思路方向行驶的唐*驾驶的渝D810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L35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刮碰。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立即拨打“120”求救和“110”报警。“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伤者进行抢救,刘*含经抢救无效死亡,何*受伤送医院治疗。

(三)事故现场及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合川区渝康路大石街道竹山村2组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渭沱镇五思路方向,北往大石街道嘉隆西海方向,向东方向有一支路通往大石街道竹山村2组。路面全宽6.5米,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天气: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刘*含死亡、何*受伤。

1. 刘*含,男,汉族,2岁;事故中死亡。

2. 何*,女,汉族,56岁;事故中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7120210000009号)认定:渝D8100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L35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唐*、川SH4251驾驶员刘*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结合合川区交巡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刘*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唐*驾驶渝D8100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L35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道路上的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结合《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17120210000009号)分析认定和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未发现吉茂物流公司存在导致事故结果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无法认定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综上所述,调查认定,合川区渝康路大石街道竹山村2组路段“1·1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建议对相关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

1. 刘*华,川SH4251三轮摩托车驾驶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由合川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唐*,渝D8100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L35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超速行驶且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刘*华驾驶的川SH4251号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川SH4251号上的乘坐人员刘*含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合川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沙坪坝区交通服务中心和合川区交巡警支队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科室(队)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规定,建议对沙坪坝区交通服务中心和合川区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建议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吉茂物流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全面加强安全管理。

(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驾驶人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

  

合川区渝康路大石街道竹山村2组路段1·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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