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MB19381807/2021-000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载体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应急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1-11-29 | [发文时间] | 2021-12-01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征求《2022年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重庆市合川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征求《2022年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
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森林火灾“零”发生,我区正在制定《合川区2022年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的意见建议,希望各镇街、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及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2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园东路99号合川区应急管理局316室(火灾防治管理和自然灾害救援科);邮编:401520。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邮箱635299613@qq.com;
三是电话联系023-42834899。
附件:1. 关于合川区2022年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合川区2022年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合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1
重庆市合川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布2022年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
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特划定我区2022年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现予以公布。
一、森林防火区:全区除城市城区森林以外的所有森林。其中华蓥山山脉、缙云山山脉、龙多山台地森林及其距林缘300米范围内为重点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即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春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在本通告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允许,全区森林防火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
(一)吸烟、野炊、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野外用火;
(二)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间,各镇街、区华蓥山林场以及钓鱼城风景区、九峰山森林公园要加强重要时段对重点部位的巡查,对进入重点林区的人员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五、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安排巡山护林人员,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
六、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七、坚持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合川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迅速就地就近组织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对延误报告、瞒报、漏报和有火不报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森林高火险期间,各镇街、区华蓥山林场以及钓鱼城风景区、九峰山森林公园森林消防队伍要集结备勤,积极做好应急准备。
九、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的原则。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川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电话:023-4275199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2
重庆市合川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公布2022年森林防火区和防火期
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30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十七条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告》共十条,主要对合川区森林防火区、防火期、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能职责、防火措施、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森林防火区:全区除城市城区森林以外的所有森林。其中华蓥山山脉、缙云山山脉、龙多山台地森林及其距林缘 300 米范围内为重点森林防火区。
制定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防火期:即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春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制定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可以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监管居民生活用火。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划定森林高火险区。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在本通告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允许,全区森林防火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
(一)吸烟、野炊、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野外用火;
(二)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制定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批准用火的单位应当将批准用火的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派员加强用火现场监督检查。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
在林区内野外操作机械设备,必须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野外用火,包括林区内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二)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是指以森林防火、灭火为主,有建制,有保障,防火期集中食宿,按军事化管理的队伍。
(三)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是指有组织,有保障,队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森林火灾扑救技能和装备的队伍。
四、森林防火期间,各镇街、区华蓥山林场以及钓鱼城风景区、九峰山森林公园要加强重要时段对重点部位的巡查,对进入重点林区的人员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制定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应当承担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巡山护林,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五、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安排巡山护林人员,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
制定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应当承担以下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巡山护林,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六、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制定依据:《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林区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防火负责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七、坚持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
制定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合川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迅速就地就近组织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对延误报告、瞒报、漏报和有火不报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森林高火险期间,各镇街、区华蓥山林场以及钓鱼城风景区、九峰山森林公园森林消防队伍要集结备勤,积极做好应急准备。
制定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公安消防、武装警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九、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安全扑救的原则。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制定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九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孕妇、残疾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站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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