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6-00026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5-29 | [发文时间] | 2026-05-29 |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第三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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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合川医保处理〔2026〕第009号 | 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村卫生室(原梓潼村卫生室)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冒名就医、串换药品、进销存管理混乱案 | 合川区涞滩镇村卫生室(原梓潼村卫生室) | PDY01051750011714D6009 | 褚云国 |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冒名就医、串换药品、进销存管理混乱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第三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第二款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参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6314.50元,处罚款12629.0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6.5.25 | |
| 2 | 合川医保处理〔2026〕第010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村卫生室(原花朝村卫生室)串换药品、冒名就医案 | 合川区云门街道村卫生室(原花朝村卫生室) | PDY70316550011714D6009 | 周隆文 | 串换药品(以欺诈骗保为目的)、冒名就医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参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1269.83元,处罚款2539.66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6.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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