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6-00019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4-03 | [发文时间] | 2026-04-03 |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第二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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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第二批)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 1 | 合川医保处理〔2026〕第007号 | 重庆合川涛媛中医诊所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伪造医学文书、串换项目、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案 | 重庆合川涛媛中医诊所 | 91500117MACFGG9T89 | 夏志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伪造医学文书、串换项目、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四十条第二款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第一款第三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参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32524.36元,处罚款42858.72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6.3.20 | 2026.4.2 | |
| 2 | 合川医保处理〔2026〕第008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记录混乱、降低入院指征、过度检查、过度诊疗、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案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 | 12500382009328360J | 邹翰林 | 记录混乱、降低入院指征 过度检查、过度诊疗、重复收费、串换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参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328982.43元,处罚款328982.43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6.3.20 | 2026.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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