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6-00010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2-25 | [发文时间] | 2026-02-25 |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第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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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 1 | 合川医保处罚〔2026〕第001号 | 合川区马刚中医诊所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案 | 合川区马刚中医诊所 | 92500117MA60D0L7XB | 马刚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33550.24元,处罚款33550.24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6.2.6 | ||
| 2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02号 | 重庆杏林康之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案 | 重庆杏林康之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92500117MA7FPBEW0Y | 何为干 | 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3169.37元,处罚款3169.37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6.2.9 | ||
| 3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03号 | 合川龚江游诊所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案 | 合川龚江游诊所 | 92500117MAACAAKQ8Y | 龚江游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1271.49元,处罚款1271.49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6.2.11 | ||
| 4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04号 | 燕窝镇村卫生室串换药品、冒名就医、虚构医疗项目案 | 燕窝镇村卫生室(原新庙村村医何平贵) | PDY70827350011714D6009 | 杨世友 | 串换药品、冒名就医、虚构医疗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四十条第一项“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第三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涉事村医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3742.68元,处罚款4187.47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6.2.10 | ||
| 5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05号 | 重庆潘开孝中医诊所(个人独资)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案 | 重庆潘开孝中医诊所(个人独资) | 92500117MA5YURGX6C | 陈弘怡 | 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5272.03元,处罚款3952.92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6.2.12 | ||
| 6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06号 | 重庆合川宏仁医院过度诊疗(含降低入院指征)、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案 | 重庆合川宏仁医院 | 915001173223561491 | 贺其根 | 过度诊疗(含降低入院指征)、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222876.24元,处罚款222876.24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6.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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