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5-00041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5-11-25 | [发文时间] | 2025-11-25 |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第五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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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 1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0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超标准收费案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 | 12500382009328360J | 邹翰林 | 超标准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99367.38元,处罚款99367.38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1.10 | 2025.11.25 | |
| 2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1号 |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超标准收费案 |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 | 123500382450766135 | 喻其敏 | 超标准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68645.93元,处罚款68645.93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1.10 | 2025.11.25 | |
| 3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2号 | 重庆市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超标准收费案 | 重庆市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 125003824505766990 | 荆安庆 | 超标准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2339.20元,处罚款2339.2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1.10 | 2025.11.25 | |
| 4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3号 | 重庆市合川区第二人民医院超标准收费案 | 重庆市合川区第二人民医院 | 125003824505776593 | 蔡洪远 | 超标准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25224.32元,处罚款25224.32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1.10 | 2025.11.25 | |
| 5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4号 | 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民医院超标准收费案 | 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民医院 | 125003824505767441 | 李杰 | 超标准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11440.65元,处罚款11440.65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1.10 | 2025.11.25 | |
| 6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5号 | 重庆合川宏仁医院超标准收费案 | 重庆合川宏仁医院 | 915001173223561491 | 贺其根 | 超标准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184528.73元,处罚款184528.73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1.10 | 2025.11.25 | |
| 7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6号 | 合川合州医院超标准收费案 | 合川合州医院 | 91500117765934497T | 王玲 | 超标准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38656.63元,处罚款38656.63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1.10 | 2025.11.25 | |
| 8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7号 | 重庆合川花滩医院超标准收费案 | 重庆合川花滩医院 | 91500117MA5U499QXC | 范志宣 | 超标准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86126.71元,处罚款86126.71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1.10 | 2025.11.25 | |
| 9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8号 | 合川青青血液透析中心超标准收费案 | 合川青青血液透析中心 | 91500117MA5YUYHH0A | 何世刚 | 超标准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19158.2元,处罚款19158.2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0.30 | 2025.11.25 | |
| 10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9号 | 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山青村卫生室串换药品、超范围执业案 | 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山青村卫生室 | 廖晓斌 | 串换药品 超范围执业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16796.72元,处罚款16796.72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0.30 | 2025.11.25 | ||
| 11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30号 | 重庆市合川区健安中医综合诊所(个人独资)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保基金纳入医保报销、伪造医疗文书案 | 重庆市合川区健安中医综合诊所(个人独资) | 92500117MAABNDJ826 | 唐秋林 | 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保基金纳入医保报销、伪造医疗文书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四十条第二项“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24739.64元,处罚款41800.18元。 3.暂停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1.5 | 2025.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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