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5-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7-10 | [发文时间] | 2025-07-10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第三批)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1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1号 | 重庆合川光明医院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案 | 重庆合川光明医院 | 91500117345977968A | 张秀光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32626.35元,处罚款32626.35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7.2 | ||
2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2号 | 合川区邓银生中医诊所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案 | 合川区邓银生中医诊所 | 92500117MAC7FHHA3E | 邓银生 | 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整改,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6195.39元,处罚款5102.9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7.2 | ||
3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3号 | 重庆合好康诊所(个人独资)串换项目案 | 重庆合好康诊所(个人独资) | 92500117MA5UUULY08 | 赵印 | 串换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6705.18元,处罚款6705.18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7.3 | ||
4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4号 | 重庆伟丽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南津街诊所串换药品、未按照规定保管进销存票据、未按照规定保管处方案 | 重庆伟丽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南津街诊所 | 91500117MAAC8WGN7E | 汪毅 | 串换药品、未按照规定保管进销存票据、未按照规定保管处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1245.35元,处罚款10928.58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7.7 | ||
5 |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5号 | 重庆伟丽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前进街岐黄诊所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案 | 重庆伟丽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前进街岐黄诊所 | 91500117MAAC8F0K49 | 秦自孝 | 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0071.11元,处罚款9723.89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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