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5-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3-18 | [发文时间] | 2025-03-18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第二批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1 | 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07号 | 合川唐焰明诊所串换项目案 | 合川唐焰明诊所 | 92500117MA5UNWLMX9 | 唐焰明 | 串换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2528.39元,处1倍罚款2528.39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3.13 | 2025.3.18 | |
2 | 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08号 | 合川淦正平中医综合诊所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虚假就医、购药、伪造医学文书案 | 合川淦正平中医综合诊所 | 92500117MA7L391E0A | 淦正平 | 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虚假就医、购药、伪造医学文书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四十条第一项“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第二项“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1699.85元,处罚款2413.74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3.13 | 2025.3.18 | |
3 | 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09号 | 重庆寿馨堂中医综合诊所串换项目案 | 重庆寿馨堂中医综合诊所 | 92500117MABNT5GH0M | 周礼 | 串换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3365.49元,处1倍罚款3365.49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3.13 | 2025.3.18 | |
4 | 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10号 | 合川区妇幼保健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案 | 合川区妇幼保健院 | 1250038245057663XP | 唐矞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47020.79元,处1倍罚款47020.79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3.13 | 2025.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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