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5-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2-14 | [发文时间] | 2025-02-14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5年第一批)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日期 | 备注 |
1 | 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01号 | 重庆合川花滩医院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案 | 重庆合川花滩医院 | 91500117MA5U499QXC | 王颖 | 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四十条第三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参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12209.27元),处罚款17129.67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2.7 | 2025.2.14 | |
2 | 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02号 | 合川区朱明扬先东中医诊所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案 | 合川区朱明扬先东中医诊所 | 92500117MA5YX9UC0J | 朱明扬 | 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四十条第三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参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7218.42元,处罚款7218.42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2.8 | 2025.2.14 | |
3 | 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03号 | 合川誉童童诊所串换药品、为非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结算、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案 | 合川誉童童诊所 | 91500117MADCJ5JN8N | 胡伟 | 串换药品、为非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结算、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8194.34元,处罚款8194.34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23 | 2025.2.14 | |
4 | 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04号 | 重庆源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伪造医学文书并进行了医保结算、违反诊疗规范超量开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未按照规定核验处方、未执行大额登记、发生重大信息变更未提出变更申请、未及时更新变更备案药师信息等案 | 重庆源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500117MA60CNTP5X | 温蓉 | 伪造医学文书并进行了医保结算、违反诊疗规范超量开药、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未按照规定核验处方、未执行大额登记、发生重大信息变更未提出变更申请、未及时更新变更备案药师信息等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四十条第二项“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损失150033.58元,处罚款152402.38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23 | 2025.2.14 | |
5 | 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05号 | 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川区联滨路店伪造医学文书并进行了医保结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案 | 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川区联滨路店 | 91500117MA618J7X9B | 段方程 | 伪造医学文书并进行了医保结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四十条第二项“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损失9098.69元,处罚款11715.04元。 3.暂停医保网络结算6个月。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2.10 | 2025.2.14 | |
6 | 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06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案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案(补充处理)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 | 12500382009328360J | 邹翰林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四项“虚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追加退回医保统筹基金1345042.7元,追处罚款2286572.59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2.13 | 2025.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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