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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耳鼻喉科、心血管系统类、体被系统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7-07

答:2026年4月13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耳鼻喉科、心血管系统类、体被系统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6〕10号),现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一、通知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推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制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工作思路,组织编制了《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我局以《立项指南》为指导,参考2023年版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对我市现行耳鼻喉科、心血管系统类、体被系统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重新规范整合。二、价格项目规范整合情况(一)新增耳鼻喉科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722项。(二)停用“听性脑干反应”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三、明确医保支付政策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兼顾医保政策延续性明确“耳内镜检查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四、执行时间自2026年6月15日起执行。五、耳鼻喉科、心血管系统类、体被系统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以《耳鼻喉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项目映射关系表为指导,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项目形成映射(详见附件),供医疗机构参考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耳鼻喉科、心血管系统类、体被系统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服务产出、项目价格标准规范收费和医保结算。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延长〈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施行有效期的通知》政策咨询

2026-04-14

答:一、实施范围是什么?在重庆市和成都市两个统筹区开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二、缴费年限互认条件是什么?在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时予以互认,并将缴费年限互认的范围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年限重叠部分。四、医保退休地确认规则是什么?设定20年为共同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标准,达标后在两地中实际缴费时间最长的参保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一)任一参保地实缴年限达到当地年限规定的,可在达到年限规定的曾参保地中,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二)在成渝两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但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的,应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三)在成渝两地的实缴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20年的,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四)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单建统筹参保人员是指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不设个人账户;统账结合参保人员是指我市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二档人员,有个人账户。)

2026年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2026-01-15

答:一档缴费标准为3105元/年·人,二档缴费标准为6831元/年·人。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政策问答

2025-10-17

答:一、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答:门诊特殊疾病是基本医保的一种保障方式,对于部分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病种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二、重庆市门诊特殊疾病有哪些?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是一样的吗?答: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采用统一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诊断标准、医保报销范围。共53个病种,具体如下。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一类病种(14个) 二类病种(39个) 1.慢性肾衰竭血液净化治疗; 2.器官(包括组织、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3.恶性肿瘤; 4.血友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地中海贫血(中、重型); 7.扩张型心肌病; 8.克山病; 9.阿尔茨海默病; 10.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11.耐药结核病; 12.高苯丙氨酸血症(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13.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14.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1.强直性脊柱炎; 2.原发性肾病综合征; 3.肝豆状核变性; 4.重度骨质疏松; 5.高血压; 6.糖尿病; 7.甲亢; 8.冠心病; 9.风湿性心瓣膜病; 10.肝硬化; 11.脑卒中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血管性痴呆); 12.帕金森病; 13.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14.支气管哮喘; 1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6.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7.结核病; 18.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感染; 19.丙型肝炎; 20.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21.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22.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23.系统性红斑狼疮; 24.系统性硬化症; 25.原发性干燥综合征; 26.重症肌无力; 27.慢性肾脏病; 28.类风湿性关节炎、幼年特发性关节炎; 29.良性前列腺增生症; 30.原发性青光眼; 31.精神分裂症; 32.心境障碍; 33.偏执性精神障碍; 34.分裂情感性障碍; 35.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36.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37.焦虑症; 38.强迫症; 39.抑郁症。 三、患门诊特殊疾病后可以直接按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门诊医疗费用吗?如果不行,那要怎么办理呢?答:不能,需申请并取得门诊特殊疾病资格后才能按照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报销门诊医疗费用。参保人患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及病史资料前往我市任一家具有门诊特殊疾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经诊断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诊断标准的,获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资格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四、门诊特殊疾病在哪些医院可以办理?答:医疗机构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诊断资格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参保人可以通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区县医保部门官网查名单,或者直接拨打医保咨询电话12393进行咨询。目前我区门诊特殊疾病诊断医院为合川区人民医院、合川区中医院、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合川宏仁医院、合川合州医院、合川花滩医院;精神病类门诊特殊疾病诊断医院为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天府矿务局三汇职工医院。五、门诊特殊疾病的哪些医疗费用可以报销?答: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且属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保障范围。六、在我市哪些医院可以看门诊特殊疾病?答: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定点治疗医院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参保人可以通过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区县医保部门官网进行查询,或者拨打医保经办机构电话进行咨询。七、门诊特殊疾病一次最多能开多久的药?答:针对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可由具备卫生部门规定的开长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八、长期居住在重庆市外,特病可以直接报销吗?如果不能直接报销那应该怎么办理才能报销?答:目前全国已纳入异地联网结算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有10种(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取得我市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并进行门诊特殊疾病异地就医备案后,可按照异地联网结算相关规定进行联网直接结算。未纳入异地联网结算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

《合川区深化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政策问答

2025-07-17

答:日前,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合川区深化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合川府办发〔2025〕22号)。现将方案涉及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一、药品比价分类管理的目的是什么?同类药品挂牌厂家繁多(例如板蓝根颗粒挂网条目多达130多个)、挂牌信息(价格、剂型等)变动频繁,基层缺乏分析手段,药品采购性价比判断困难,导致医疗机构不合理采购高价药品,存在较高的廉政风险,因此需要引导医疗机构采购同质低价的药品。此外,全国药品挂网共识的红、黄、绿分类主要是规范生产企业挂网行为,绿标药品范围较广,依然存在同药不同价的现象,本方案提出1-5类分类办法主要规范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对采购绿标药品也具有引导价值,两者并不矛盾,互为补充。二、药品配送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有哪些变化?重庆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中已有该评价体系,但体系较陈旧,部分指标考核时责任边界模糊,操作性不强。本次新增了部分指标,调整了部分指标的分值,更能激发交易双方主观能动性。三、为什么要开展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激励?各区县没有出台集采结余留用资金使用激励办法,医疗机构没有将结余留用资金考核兑现到医务人员头上,医务人员主动使用集采药品的意愿不强,影响集采政策的宣贯效果,导致集采任务难以完成。合川区已累计拨付结余留用资金1000余万元,医疗机构至今没有考核兑现到医务人员头上,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意识。                            四、为什么要探索集采药品货款由医保基金直接支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提出,改进结算方式,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五、“合理药采”应用有什么功能?应用构建了药品供应保障事前评估提醒、事中预警处置、事后考核评价的全流程业务闭环。通过“渝快政”上线驾驶舱功能,管理端实现一屏统览、一键调度、一钻到底;通过“渝快办”上线特需药品预约、政策咨询查询等便民服务场景,促进上下级用药衔接;通过三级治理中心将不合理采购高价药品、严重拖欠药品货款、无故断供涉嫌垄断等问题线索流转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纪委监委部门,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

好消息 “合理药采”应用上线开通便民服务功能啦

2025-06-27

答: “合理药采”是按照数字重庆建设有关要求,由区医保局牵头建设的一件事应用。应用已在渝快办端上线便民服务功能,首期在“药师在线”模块发布“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2025版)”新政策,该政策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执行,重新明确了特病病种、诊断标准、报销范围等内容。新政策事关您或您身边同事、亲朋好友的医疗保障权益,欢迎广大居民登录查看。登录路径如下:1.手机下载“渝快办”  首页搜索“合理药采”  点击“药师在线”。2.点击“常见咨询问题”查看文字解读。    3.点击“视频解读”查看二维动画。4.点击“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查看原文件。如图:               后期,应用将会发布更多实用资讯,并实战化运行“特需药品预约”“目录政策查询”“服务动态公示”等功能场景,敬请关注。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04-30

答:一、文件背景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政策自2002年医保制度建立以来逐年完善,共出台27个文件,给参保人、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带来较大不便。本次调整主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等文件,更好保障全市参保人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待遇,系统集成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文件和管理制度,出台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包括总则、病种管理、诊断管理、待遇保障、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管理、门(急)诊危重病、附则等方面。第一章总则,介绍了起草背景、门诊特殊疾病定义、调整和管理原则各级医保部门职能职责等内容。明确了建立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指南和参保人自愿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原则。第二章病种管理,明确了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采用统一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诊断标准、医保报销范围;明确了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确定和不定期调整的原则;明确了门诊特殊疾病分为两类。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人员限办理慢性肾衰竭血液净化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血友病四种门诊特殊疾病。第三章诊断管理,明确了门诊特殊疾病诊断机构的管理、诊断程序、复核申请、资格核查、资格终止和资格转换等内容。第四章待遇保障,明确了门诊特殊疾病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单病种限额结算、门诊诊察费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以及不按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政策支付的情况等内容。第五章就医管理,明确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机构范围、处方外购、鼓励探索开展门诊患者互联网诊疗服务等内容。明确了跨省异地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参保人,需备案并指定1-2家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异地门诊特殊疾病定点治疗机构。强调了定点医疗机构对门诊特殊疾病用药规范、处方规定和开展处方点评。第六章费用结算管理,明确了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中由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月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范围。明确了已纳入异地联网结算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按照异地联网结算相关规定进行联网结算。未纳入异地联网结算的病种,由个人全额垫付按规定进行手工报销。第七章门(急)诊危重病,明确了门(急)诊危重病的报销政策、确认原则、资料留存要求和大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政策。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以往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三、执行时间本办法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5年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2025-02-03

答:2025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缴费标准为3075元/年,二档缴费标准为6765元/年。

【参保筹资】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2024-11-11

答:我市2025 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 400 元/人·年、二档 775 元/人·年。

《合川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政策问答

2024-08-22

答:一、医疗保障三重制度保障是什么内容?即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二、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如何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一二级重残人员、在乡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在乡老复员军人按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三、救助对象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如何?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报销,年度限额(封顶线)20万元/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四、医疗救助包括哪些方式?一是普通疾病医疗救助,二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五、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比例及封顶线是多少?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救助比例为100% (限额门诊);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元,救助比例为60%(共付门诊)。六、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及封顶线是多少?对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为80%;对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为70%。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年封顶线为6000元。七、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的救助基数如何确认?    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是指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或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进行救助,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年。八、依申请救助是在哪里申请,是否有简单高效的流程?困难群众向区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流程申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身份的认定,区医保局将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对象及时纳入救助系统,在市内定点机构就医,即可通过“一站式”结算获得医疗救助,不需要再单独申请。市外就医需要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手工报销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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