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区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11500382MB1510424T/2025-0004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医保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11-25 [发文时间] 2025-11-25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5年第五批)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公示日期 备注
1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0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超标准收费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 12500382009328360J 邹翰林 超标准收费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99367.38元,处罚款99367.38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11.10 2025.11.25
2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1号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超标准收费案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 123500382450766135 喻其敏 超标准收费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68645.93元,处罚款68645.93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11.10 2025.11.25
3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5号 重庆合川宏仁医院超标准收费案 重庆合川宏仁医院 915001173223561491 贺其根 超标准收费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184528.73元,处罚款184528.73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11.10 2025.11.25
4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27号 重庆合川花滩医院超标准收费案 重庆合川花滩医院 91500117MA5U499QXC 范志宣 超标准收费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86126.71元,处罚款86126.71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11.10 2025.11.25


分享文章到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

媒体视角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附件下载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