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区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 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11500382MB1510424T/2025-00048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医保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10-24 [发文时间] 2025-10-24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被处罚主体

事实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6号

重庆市合川区存康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伪造医学文书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23746.15元,处罚款47492.3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9.25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7号

合川区蒋荣良中医综合诊所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10337.97元,处罚款10337.97元;
3.暂停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9.25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8号

合川青竹湾建中肤美中医综合诊所)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375.23元,处罚款375.23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9.25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9号

重庆市合川区太平街诊所有限公司

伪造医学文书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2308.80元,处罚款4617.60元。
3.暂停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9.25



分享文章到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

媒体视角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附件下载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