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5-00047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5-07-25 | [发文时间] | 2025-07-25 |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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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事实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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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1号 |
重庆合川光明医院 |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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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2号 |
合川区邓银生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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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3号 |
重庆合好康诊所(个人独资) |
串换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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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4号 |
重庆伟丽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南津街诊所 |
串换药品、未按照规定保管进销存票据、未按照规定保管处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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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5号 |
重庆伟丽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前进街岐黄诊所 |
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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