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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MB1510424T/2025-0004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医保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07-25 [发文时间] 2025-07-25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被处罚主体

事实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1号

重庆合川光明医院

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过度检查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32626.35元,处罚款32626.35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7.2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2号

合川区邓银生中医诊所

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整改,约谈相关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6195.39元,处罚款5102.90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7.2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3号

重庆合好康诊所(个人独资)

串换项目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6705.18元,处罚款6705.18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7.3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4号

重庆伟丽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南津街诊所

串换药品、未按照规定保管进销存票据、未按照规定保管处方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1245.35元,处罚款10928.58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7.7

合川医保处罚〔2025〕第015号

重庆伟丽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合川前进街岐黄诊所

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0071.11元,处罚款9723.89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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