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5-00046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5-03-31 | [发文时间] | 2025-03-31 |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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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事实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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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07号 |
合川唐焰明诊所 |
串换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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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08号 |
合川淦正平中医综合诊所 |
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虚假就医、购药、伪造医学文书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四十条第一项“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第二项“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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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09号 |
重庆寿馨堂中医综合诊所 |
串换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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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医保处理〔2025〕第010号 |
合川区妇幼保健院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5.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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