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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MB1510424T/2025-0003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医保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01-13 [发文时间] 2025-01-13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决定书编号

被处罚主体

事实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67号

重庆合川华银新城中医院

虚构医药服务(工作站无相应记录)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2864.56元(其中居民医保1918.00元,职工医保946.56元),处2倍罚款5729.12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5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68号

重庆合川江城医院

过度医疗、未按规定保管药品出入库记录、虚构医药服务(工作站无相应记录)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第四十条第三款“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111194.27元(其中居民医保103315.54元,职工医保7878.73元),处罚款81922.60元(虚构医疗1905.15元,处2倍罚款3810.30元;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78112.30元,处1倍罚款78112.30元;进销存管理不相符涉及31176.82元,因已解除服务协议不再处罚款)。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5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69号

重庆合川江城医院

虚构医药服务(虚增住院天数)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915.44元,处2倍罚款3830.88元。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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