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5-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12-16 | [发文时间] | 2024-12-16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事实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54号 |
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卫生院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限定支付范围用药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三款“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七款“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1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57号 |
重庆博雅妇科医院 |
挂床住院、重复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三款“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七款“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条第三款“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51号 |
重庆合川川北医院 |
虚构医药服务、无资质人员出具报告、重复收费、超限制用药、未按规定保管账目资料、违反卫生管理政策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七款“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52号 |
重庆市合川康宁医院 |
伪造医学文书、重复收费、串换项目、虚假住院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重复收费”、第四款“串换药品”、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四十条第三款“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53号 |
重庆市合川区康骨医院 |
伪变造资料、违反卫生管理政策、账目资料保管、数据传输、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三款“重复收费”、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第四十条第三款“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58号 |
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卫生院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无资质人员出具诊断报告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七款“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59号 |
重庆市合川区涞滩镇卫生院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串换项目、超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进销存不符、超范围执业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三款“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七款“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60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三款“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61号 |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分解住院、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解住院”、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62号 |
重庆市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串换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四款“串换项目”、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63号 |
重庆合川宏仁医院 |
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空床住院、分解住院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第二款规定“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三款规定“超标准收费”、第六款“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64号 |
合川合州医院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串换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四款规定串换项目”、第六款“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65号 |
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民医院 |
串换诊疗项目、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虚构医疗服务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四款“串换项目”、第六款“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第四十条第三款“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66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二郎镇卫生院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串换诊疗项目、虚构诊疗服务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重复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三款“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七款“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条第三款“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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