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5-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12-12 | [发文时间] | 2024-12-12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事实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50号 |
合川何大成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9540.67元,处罚款19540.67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0.1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55号 |
合川区御林阁药房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0.28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56号 |
合川区郭宏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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