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4-000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08-12 | [发文时间] | 2024-08-23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事实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41号 |
重庆市合川区华玲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串换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8.12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42号 |
重庆市合川区万春堂中医诊所 |
串换项目、将不属于医保基金纳入医保支付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8.12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43号 |
合川秦定云泰康诊所 |
串换项目、对码错误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第七款“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8.12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44号 |
合川区郭建华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8.12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45号 |
合川伍昌华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3310.92元,处1倍罚款3310.92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8.12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46号 |
重庆合川秦志如诊所 |
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保基金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4831.33 元,处1倍罚款4831.33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8.12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47号 |
合川李树民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5434.80元,处1倍罚款5434.8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8.12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48号 |
合川区向家云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6048.06元,处1倍罚款6048.06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8.12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49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 |
过度检查、重复收费、串换医用耗材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三款“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基金856232.71元,处1倍罚款856232.71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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