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4-00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07-18 | [发文时间] | 2024-08-02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事实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11号 |
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交通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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