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4-000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07-17 | [发文时间] | 2024-07-31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事实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07号 |
合川区刘兴龙中医诊所 |
串换项目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795.67元,处1倍罚款795.67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6.14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09号 |
合川吴江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6.24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10号 |
合川谢会长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6.28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12号 |
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太平门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6.25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13号 |
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濮湖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2987.70元,处1倍罚款12987.7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6.25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14号 |
合川郭正波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2460.26元,处1倍罚款12460.26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6.27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15号 |
合川仁合堂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526.03元,处1倍罚款2526.03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6.25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16号 |
合川周洪杨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58.00元,处1倍罚款258.0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6.28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17号 |
重庆市合川区任世忠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6176.38元,处1倍罚款6176.38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6.25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18号 |
合川柳纲益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1508.00元,处1倍罚款21508.0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6.24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19号 |
合川区陈新春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6710.00元,处1倍罚款16710.0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6.26 |
合川医保处理〔2024〕第120号 |
合川区陈大高诊所 |
串换药品、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306.23元,处1倍罚款306.23元;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203.00元至医保基金专户,不处罚款。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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