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4-000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03-26 | [发文时间] | 2024-03-26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事实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4号 |
合川区永瑞堂中医诊所 |
执业医师不在岗进行医保结算、串换药品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0667.09元,处1倍罚款10667.09元; 3.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账基金425.0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5号 |
合川区民济堂诊所 |
执业医师不在岗进行医保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348.19元,处1倍罚款348.19元; 3.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账基金38.0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6号 |
合川区红瑞乐邦鱼市药店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7529.15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7号 |
合川王天富诊所 |
串换药品、传输对照错误、未核验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1034.39元,处1倍罚款11034.39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8号 |
合川区蒋定益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5680.56元,处1倍罚款5680.56元; 3.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账基金374.0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9号 |
合川江跃辉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875.86元,处1倍罚款2875.86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11号 |
合川区石旭光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657.16元,处1倍罚款657.16元; 3.责令退回职工要个人账户169.4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12号 |
合川文旭光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467.70元,处1倍罚款467.7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13号 |
重庆市合川区永瑞堂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339.77元,处1倍罚款2339.77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14号 |
合川吉兆为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817.18元,处1倍罚款2817.18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15号 |
合川区潘开孝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6750.31元,处1倍罚款6750.31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16号 |
合川贺大学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5414.19元,处1倍罚款5414.19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17号 |
合川陈小平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78.40元,处1倍罚款278.4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18号 |
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凉亭子社区卫生服务站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620.14元,处1倍罚款620.14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19号 |
合川区永春堂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466.43元,处1倍罚款2466.43元, 3.退回职工个人账户218.81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20号 |
合川陈文品中医诊所 |
串换药品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10839.36元,处1倍罚款10839.36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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