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MB1510424T/2024-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医保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02-23 | [发文时间] | 2024-02-23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 |
决定书编号 |
被处罚主体 |
事实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1号 |
重庆市合川区中医院 |
过度诊疗、过度检查、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第三款“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497887.38元(其中居民医保332771.39元、职工医保165115.99元),处1倍罚款497887.38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2.09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2号 |
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东津沱高阳社区卫生服务站 |
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医保统筹基金居民医保统筹基金602.40元,处1倍罚款602.40元,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217.0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2.09 |
合川医保处理字〔2024〕第003号 |
合川何敬杰诊所 |
无注册执业医师在岗时进行医保结算 |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结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 2.责令退回居民医保统筹基金329.33元,处1倍罚款329.33元,责令退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28.00元。 |
重庆市合川区医疗保障局 |
2024.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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