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1-01来源: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张洋(公民身份号码:5003***********315):
经调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医师行医的行
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即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实施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园东路99号406室
联系电话:023-42732978
邮政编码:401520
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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