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573M/2024-0008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卫生健康委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02-29 | [发文时间] | 2024-02-29 |
[标 题] | 病案复印工作制度 |
一、病案统计科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之规定,受理患者及其近亲属、代理人,公安、司法机构、医疗保险机构复印或复制病案资料的申请。
二、病案复印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实申请人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驾驶证、学生证、军官证、护照等;代理人除提交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外,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保险机构需要复印患者病案资料时,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工作证,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授权委托书(死亡患者应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患者病历资料时,应提供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介绍信,承办人员工作证。
六、病历(案)资料复印范围: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七、病案复印或复制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案书写后予以提供。
八、复印病案资料应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病历资料复印件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九、病案统计科应将申请人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存入病历袋中保存备查。
十、在院病人需要复印住院病历时,应由经治医师指定专人护送病历资料到病案统计科复印或复制,不得私自将病历资料交病人带离病区。
十一、病案复印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复印机操作规程,具有良好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及时为患者复印所需的病案资料。
十二、严格遵守病案保密规定,废弃的病案资料复印件应及时销毁,严格保护患者隐私。
十三、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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