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合川区卫生健康系统工程项目建设
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委属单位:
《合川区卫生健康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卫生健康委第1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合川区卫生健康系统
工程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川区卫生健康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统筹系统内工程建设领域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使用,根据现行上级法律法规以及《合川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合川发改发〔2022〕97号)和《合川区卫生健康系统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合卫发〔2023〕6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受区卫生健康委委托,以独立身份参与合川区卫生健康系统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活动,在建筑、医疗、设备、法律等在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人员。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建立合川区卫生健康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入库专家主要参与本区医疗卫生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活动。
第四条 专家库实行“分类分段、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选取咨询专家时,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选聘与解聘
第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定期公开征集(自我推荐)、单位推荐、委机关推荐三种方式选聘专家。
第八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我区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任职。
(三)从事医疗卫生领域建筑设计、施工、管理或相关业务3年及3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我区行业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高层次专家(副高及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够保障相应的评审、评估、咨询工作时间和精力,有较好的综合分析、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科研诚信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专家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根据申报类别满足专家职能职责(见本办法第三章)对应的专业条件。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申请(推荐)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应填写《合川区卫生健康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库成员申请(推荐)表》(附件1,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申请表”)。
第十条 由规划信息科负责收集《专家库成员申请表》,经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会审议后,拟聘任为专家库成员。拟确定专家库成员将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退休人员在其原单位和现单位同时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选聘为专家库专家;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属实的,取消拟聘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各申请人员应对《专家库成员申请表》中所填信息真实性负责,在正式聘用后还需签订《个人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本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积分低于70分的(本办法第五章进行详述);
(五)区卫生健康委认为不适宜担任专家库成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家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根据医疗卫生建设领域不同应用场景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一)业务流程类专家。负责提供设计方案论证、项目建设规划论证、设计各阶段初步成果审查等涉及医疗卫生行业领域的咨询服务。
(二)综合管理类专家。负责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立项审查等涉及医疗卫生行业领域的咨询服务。
(三)建筑类专家。负责提供招标评审、施工方案论证、设计各阶段成果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查、设计变更审查等建筑工程领域的咨询服务。
(四)医疗设备类专家。负责提供招标评审、方案论证等涉及医疗设备安装的咨询服务。该类专家采用《合川区医疗设备配置论证咨询专家库》名单,不再另行选聘,并按《合川区医疗设备配置论证咨询专家库及运行管理工作方案》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五)招投标管理类专家。负责提供标书审查等咨询服务。
(六)其他专家。包括财务、审计等类别。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专家的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填写《合川区卫生健康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库申请、抽取、评价一张表》(附件1,以下简称《一张表》),采用摇号或抽签的方式,随机分类抽取专家。
第十五条 由项目实施单位办公室(纪检)、财务审计以及基建管理等科室人员组成的专家抽取小组共同开展专家人员抽取工作,其中:基建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抽取专家,在《一张表》上作记录并负责《一张表》的后期保管;财务人员负责电话通知被抽到的专家(告知论证咨询实施的时间、地点,不得告知具体开展什么项目);办公室(纪检)人员负责专家抽取过程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论证咨询专家人员或干预专家人员抽取工作。若电话联系被抽取到的专家人员不能参与的,则在抽取的备选专家人员名单中,按顺序递补。若项目实施时间调整,则该批抽选专家人员作废,并及时告知被抽取的专家,待调整时间确定后,再重新抽取。专家人员抽取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直至论证咨询项目论证环节结束为止。
第十六条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咨询专家的咨询服务,使用单位可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咨询专家,作为当次咨询活动专家,同时作为下一次专家库扩充推荐对象。
专家库专家每个类别随机抽取时的底数应大于所需该类专家数量,若未达到上述要求,使用单位申请时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拟抽取专家人员参与本轮随机抽取,同时作为下一次专家库扩充推荐对象。
使用单位须对自行选定和推荐的专家履行审核职责,对专家的基本条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和专业条件严格把关,并出具相应纸质承诺(作为工程资料留档)。自行选定和推荐的专家,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专家。部分项目因实施需要等原因,可选定合川区外的专家,参照上述办法产生。
第十七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抽3-5名单数开展论证咨询工作,除电话联系确定能参加的已抽专家外,同时抽取一组备选专家人员名单。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抽取1-3名单数开展论证咨询。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抽取的专家,存在下列情况时,应当回避:
(一)专家与参与本次咨询服务的相关参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二)专家与参与本次咨询服务的相关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专家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咨询服务公平、公正的关系。
(四)本单位拟实施项目。
第十九条 专家发现本人存在上述回避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使用单位发现专家存在上述回避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 专家劳务报酬可参考《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采购【2017】29号),由使用单位在咨询服务结束后当日现结或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专家提供咨询服务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填报《一张表》中“专家评价”内容,对专家的咨询服务进行评价,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后交由规划信息科存档。
第二十二条 咨询服务依规需要邀请区级专家及区级以上专家参与时,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区卫生健康委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的咨询活动;
(二)了解咨询活动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专家有权直接向区卫生健康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专家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咨询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四)对与专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不得无故不参与区卫生健康委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对需要提出书面咨询意见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接受区卫生健康委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与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的各类专题培训。
第五章 专家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评价采用评分制,刚入库专家积分为100分。根据积分高低建立退出机制,低于70分时,将对专家启动解聘流程。
第二十六条 专家使用单位须在《一张表》中对专家咨询行为进行反馈,相应加、扣分标准如下:
(一)选中专家无故拒绝使用单位咨询服务的,每次扣5分;
(二)选中专家同意使用单位请求参与咨询服务,但无故缺席的,每次扣10分;无故迟到超过30分钟的,每次扣5分;
(三)咨询服务过程中途离开导致咨询服务无法继续的,每次扣20分;出现态度恶劣、因劳务报酬过低拒绝咨询服务、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咨询服务、不遵循咨询现场工作纪律等不良行为的,每次扣30分;
(四)咨询服务结束后,拒绝签署专家意见报告的,每次扣10分;
(五)其他导致咨询服务行为无法正常开展的行为,视情况扣分或不扣分;
(六)若咨询服务中没有出现扣分行为,每次加5分,总分不能超过100分。
第二十七条 专家使用单位在《一张表》填写完善后,原件由专家使用单位存档备查,《一张表》复印纸质件交由委规划信息科存档。
第二十八条 区卫生健康委不定期组织政策法规、管理制度等专题培训,提高专家业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 由委规划信息科负责对专家库实行专家出入、积分变化的动态管理,每年对专家库成员进行扩充并在党委会上通报专家库运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上级部门对咨询专家抽取、选定等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卫生健康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库成员申请(推荐)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一寸 照片 | ||||||
民族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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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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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是否在职 |
○是 ○否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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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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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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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检验检测与认证机构 ○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其他 | ||||||||
学历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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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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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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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专业 所属行业 |
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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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类别 |
○业务流程类○综合管理类○建筑类 ○医疗设备类○招投标管理类○其他类 | ||||||||
个人简历 (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医疗建设项目经历、承担职务、所获奖项荣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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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或委机关推荐科室意见 (个人申请可不填) |
(盖章) 年月日 |
附件2
合川区卫生健康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库申请、抽取、评价一张表 | ||||
专家库申请 |
申请单位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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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及总投资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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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家类别及个数 |
咨询服务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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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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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意见(签字盖章) |
委机关科室意见 | |||
专家库抽取 |
专家抽取小组成员 |
专家抽取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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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抽取方式 |
监督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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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地点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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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专家过程及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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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确定专家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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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价 |
评价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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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
评价专家 |
是否存在 此类情况 | ||
1.无故拒绝使用单位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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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
委机关科室意见 |
委领导意见 | ||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