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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573M/2025-0006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卫生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卫生健康委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04-02 [发文时间] 2025-04-02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合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3

对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4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5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6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7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8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9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0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1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2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3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4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他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5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6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件的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17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18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19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1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2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3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5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6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7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8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9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30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31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32

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33

对用人单位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34

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35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6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7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检查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8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行政检查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9

对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0

对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41

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42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43

对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44

对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45

对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46

对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7

对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8

对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49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50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检查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1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52

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53

对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4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55

对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56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7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58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9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0

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61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2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63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64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5

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66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67

对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在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行政检查

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在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8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69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70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1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72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73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74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75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6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77

对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8

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79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0

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1

对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2

对医疗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不予以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隐瞒等其他情形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不予以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隐瞒等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83

对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疗未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疗未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84

对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疗未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造成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疗未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造成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85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未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未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86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擅自修改治疗计划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87

对医疗机构放射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只有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或者无人员、未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未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只有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或者无人员、未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未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88

对医疗机构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导致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未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未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导致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未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未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89

对医疗机构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或徒手操作、未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未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或徒手操作、未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未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90

对医疗机构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未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未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进入治疗室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未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未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进入治疗室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91

对医疗机构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未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未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92

对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未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的、未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在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未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的、未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93

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未经过充分论证、未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未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未经过充分论证、未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未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94

对医疗机构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95

对医疗机构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非特殊需要、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96

对医疗机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未问明是否怀孕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未问明是否怀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97

对医疗机构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98

对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或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或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99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照射时、未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进行照射时、未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健康的影响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00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无明确的医疗目的、未控制受照剂量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无明确的医疗目的、未控制受照剂量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01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

102

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

103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

104

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消毒管理办法

105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消毒管理办法

10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

107

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等有关人员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行政检查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等有关人员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08

对有关人员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行政检查

有关人员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09

对有关单位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10

对有关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行政检查

有关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11

对有关单位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12

对有关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检查

有关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13

对有关单位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14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行政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15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行政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16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医疗机构的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行政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医疗机构的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17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医疗机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行政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医疗机构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18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19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20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人员拒绝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的行政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人员拒绝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21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拒绝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的行政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拒绝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22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行政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23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行政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124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25

医疗机构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医疗机构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126

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艾滋病防治条例

127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

艾滋病防治条例

128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29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0

对有关单位拒绝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拒绝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预防、控制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1

对有关单位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2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检查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3

对有关单位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有关单位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4

对有关单位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有关单位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5

对有关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有关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6

对有关单位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有关单位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7

对有关单位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有关单位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8

对有关单位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有关单位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9

对有关单位承运单位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有关单位承运单位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40

对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41

对有关单位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有关单位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42

对有关单位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有关单位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43

对有关单位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有关单位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44

对有关单位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有关单位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45

对有关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46

对有关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污染事故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47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传染病传播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污染事故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传染病传播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48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49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50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5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52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53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54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55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5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57

对有关单位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158

对个人擅自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个人擅自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159

对有关单位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160

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161

对有关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16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6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6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6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66

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因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等情形,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行政检查

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因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等情形,未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16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6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种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种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6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处置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处置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7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处置记录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处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7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种记录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种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7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记录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7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7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7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7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7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7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7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8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8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8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8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8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185

对有关单位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8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87

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88

有关单位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89

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0

对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3

对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行政检查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4

对有关单位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5

对有关单位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6

对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行政检查

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7

对采供血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检查

采供血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行政检查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9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

对医疗机构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未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未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2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未设专人负责、无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或未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未设专人负责、无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或未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3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或储存场所未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或储存场所未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未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4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5

对医疗机构未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或组织演练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或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6

对医疗机构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7

对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8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未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未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9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未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未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10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患者个人防护用品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患者个人防护用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11

对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疗活动时未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疗活动时未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12

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13

对医疗机构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14

对医疗机构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怀孕的妇女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怀孕的妇女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15

对医疗机构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16

对医疗机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17

对放射工作单位(包括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政检查

放射工作单位(包括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18

对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19

对医疗机构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20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21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22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23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24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25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26

对放射工作单位(包括医疗机构)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行政检查

放射工作单位(包括医疗机构)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27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28

对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29

对放射工作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个人剂量监测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检查

放射工作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个人剂量监测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30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31

对在放射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单位(包括医疗机构)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在放射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单位(包括医疗机构)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32

对医疗机构未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33

对医疗机构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拒绝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34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3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36

对非医师行医的行政检查

非医师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37

对医师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处罚

医师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38

对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39

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40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行政处罚

医师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41

对医疗机构未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定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42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稳定性检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43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状态检测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44

对医疗机构新安装、维修后、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未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新安装、维修后、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未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其进行检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45

对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医疗机构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行政检查

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医疗机构未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46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给患者或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给患者或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47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48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49

对医疗机构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50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51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252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253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254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

255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56

对医疗机构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未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未分开存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未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未分开存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57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未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未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58

对医师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医师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59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60

对医疗机构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61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62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的行政检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63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64

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65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66

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行政检查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的、或者拒绝接诊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67

对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政检查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68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6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培训防治职责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培训防治职责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70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7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7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7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74

对医疗机构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75

对医疗机构违反隔离技术规范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违反隔离技术规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76

对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77

对医疗机构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78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79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80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的行政检查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

艾滋病防治条例

281

对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的行政检查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

艾滋病防治条例

282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将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政检查

血站、单采血浆站将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艾滋病防治条例

283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政检查

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艾滋病防治条例

284

对血站、单菜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行政检查

血站、单菜血浆站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

艾滋病防治条例

285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艾滋病防治条例

28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

艾滋病防治条例

287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艾滋病防治条例

28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艾滋病防治条例

289

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艾滋病防治条例

290

对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

291

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艾滋病防治条例

292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

293

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艾滋病防治条例

294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

艾滋病防治条例

295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艾滋病防治条例

29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艾滋病防治条例

297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艾滋病防治条例

29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

艾滋病防治条例

299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条例的规定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00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01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政检查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02

对《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政检查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管理办法

303

对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政检查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管理办法

304

对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政检查

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管理办法

305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政检查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管理办法

306

对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307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采集不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308

对医师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检查

医师违反诊疗规范、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09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310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311

对机构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检查

机构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312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检查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313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检查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314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行政检查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315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行政检查

非法采集血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316

对医疗卫生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17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1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19

对医疗卫生机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20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行政检查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21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行政检查

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22

对违反《母婴保健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规定的情形

违反《母婴保健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规定的情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23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24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25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26

对医疗机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27

对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28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29

对医疗机构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30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31

对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32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33

对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34

对乡村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行政检查

乡村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35

对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336

对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行政检查

护士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条例

337

对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行政检查

护士泄露患者隐私

护士条例

338

对医疗机构开展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开展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39

对医疗机构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40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41

对医务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42

对医务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43

对医务人员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44

对医务人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45

对医疗机构未妥善保存处方笺等医学文书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妥善保存处方笺等医学文书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46

对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医师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47

对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48

对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医师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49

对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

医师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50

对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医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51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的行政检查

医师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52

对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师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的行政检查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师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53

对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的行政检查

医师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54

对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的行政检查

医师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55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356

对医师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医师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357

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行政检查

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358

对有关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检查

有关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359

对有关单位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360

对有关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有关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361

对有关单位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362

对生产经营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363

对生产经营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364

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者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行政检查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者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365

对生产经营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或评价报告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上市销售、使用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366

对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过期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367

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因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等情形,未重新进行检验的行政检查

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因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等情形,未重新进行检验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368

对新消毒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新消毒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369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检查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70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检查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371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检查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37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373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37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37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376

对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377

对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378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379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政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疾病的治疗效果

消毒管理办法

380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的行政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

消毒管理办法

381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382

对医师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医师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383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行政检查

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38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38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86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87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政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88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行政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在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89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行政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90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用水或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的行政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用水或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91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和销售的消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履行主动召回产品和立即停止销售产品等义务的行政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和销售的消毒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履行主动召回产品和立即停止销售产品等义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392

对生产的消毒产品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抗生素、激素、抗真菌药物等物质的行政检查

生产的消毒产品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抗生素、激素、抗真菌药物等物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393

对已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已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394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产品的行政检查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产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395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政检查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消毒管理办法

396

对生产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397

对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398

对生产经营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无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399

对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400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消毒管理办法

401

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02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03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04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05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06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07

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08

医疗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09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10

对医疗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11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12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13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1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15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1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17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18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1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2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2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24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25

对医疗机构未依法执行临床用血规定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依法执行临床用血规定

重庆市献血条例

426

对建设单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427

对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的行政检查

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

重庆市献血条例

428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429

对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的行政检查

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

重庆市献血条例

430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431

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432

对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433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逾期不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434

对医疗机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将经济收入作为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逾期不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435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逾期不改

医疗机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逾期不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436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逾期不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437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制度、逾期不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438

对医疗机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不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439

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行政检查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

血站管理办法

440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41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42

对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43

对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44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45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46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47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检查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48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49

对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50

对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51

对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52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53

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54

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55

对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56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457

对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58

对单采血浆站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行政检查

单采血浆站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459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46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461

对医疗机构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462

对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63

对建设单位未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未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464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465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466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467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68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69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470

对规范化消毒供应室的检查

规范化消毒供应室的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

471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72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销毁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73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予以取缔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予以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74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75

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76

对医疗卫生机构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477

对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478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479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480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481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482

对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行政检查

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483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484

对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不按规定报告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85

对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486

对会诊医疗机构向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派出医师外出会诊的行政检查

会诊医疗机构向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487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488

对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489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490

对会诊医疗机构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行政检查

会诊医疗机构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491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92

对医疗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条例

493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494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的行政检查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495

对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行政检查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496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497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498

对乡村医生发现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乡村医生发现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499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行政检查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

护士条例

500

对医疗机构未执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执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逾期不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01

对医疗机构未执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执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逾期不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02

对医疗机构未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逾期不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03

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政检查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04

对医疗机构未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505

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506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许可证件的行政检查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507

对违反《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其他规定的行政检查

违反《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其他规定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508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509

对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行政检查

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510

对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行政检查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

护士条例

511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512

对医疗机构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逾期不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13

对为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提供行医场所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为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提供行医场所的单位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514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515

对医疗机构未考察邀请机构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考察邀请机构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516

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并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并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517

对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518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519

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行政检查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20

对医疗机构违法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违法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21

对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522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523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524

对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25

对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26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527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28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29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逾期不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30

对提出会诊邀请的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本单位登记范围的行政检查

提出会诊邀请的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本单位登记范围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531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逾期不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32

对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件》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件》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533

对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534

对医疗机构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35

对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行政检查

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536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检查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37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538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39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40

对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行政检查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未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541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调查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调查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542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评价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评价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543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处理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处理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544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545

对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邀请医疗机构对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行政检查

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邀请医疗机构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546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47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或重复向患者收取差旅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或重复向患者收取差旅费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548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49

对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未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的行政检查

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技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未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550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档案不健全的行政检查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档案不健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551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政检查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擅自进行性别选择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552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件》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政检查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件》机构提供的精子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553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行政检查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554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未和供精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行政检查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未和供精者签署知情同意书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555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检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556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行政检查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557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行政检查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供精者档案不健全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558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的行政检查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559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检查(如:伦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报项目没有及时开展伦理审查,提供审查意见的情形)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如:伦理委员会受理的申报项目没有及时开展伦理审查,提供审查意见的情形)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560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对供精者进行健康体检的行政检查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供精者进行健康体检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561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件》未效验或效验不合格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检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件》未效验或效验不合格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562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组成、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563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行政检查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564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565

对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除急救外、违法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的行政检查

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除急救外、违法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66

对医疗机构使用失效药品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使用失效药品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67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568

对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69

对医疗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研究者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研究者违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570

对医疗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研究者违反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研究者违反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571

对任何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行政检查

任何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572

对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73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74

对任何单位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行政检查

任何单位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575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行政检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576

对人员在托育服务中虐待婴幼儿的行政检查

人员在托育服务中虐待婴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77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政检查

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78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79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80

对医疗机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581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行政检查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82

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83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行政检查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84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处方管理办法

585

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行政检查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86

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检查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87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政检查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588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

589

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行政检查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590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91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

处方管理办法

592

对医疗机构使用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使用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

593

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检查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594

对医疗机构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595

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检查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96

对医疗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研究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检查(如: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与国内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没有向国内合作机构的伦理委员会申请研究项目伦理审查的情形。)

医疗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研究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如: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与国内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没有向国内合作机构的伦理委员会申请研究项目伦理审查的情形。)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597

对医疗机构其他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其他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598

对开展新生疾病筛查的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和检查的行政检查

开展新生疾病筛查的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和检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599

对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600

对医疗机构其他违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检查(举例)

医疗机构其他违反《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举例)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601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的行政检查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

602

对医师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件》或者《医师许可证件》上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职业的行政检查

医师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件》或者《医师许可证件》上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职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603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规程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604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的行政检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605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06

对医疗机构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07

对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检查

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08

对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行政检查

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

609

对医疗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研究者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研究者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610

对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的行政检查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611

对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12

对医师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检查

医师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613

对邀请医疗机构、受邀医疗机构违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检查

邀请医疗机构、受邀医疗机构违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614

对邀请、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邀请、聘用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单位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615

对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举例)

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举例)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16

对医师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行政检查

医师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17

对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618

对医师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医师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19

对医师被取消医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行政检查

医师被取消医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

620

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的行政检查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621

对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检查

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622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行政检查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23

对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条例

624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条例

62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26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件未经效验或效验不合格继续开展人类精子库工作的行政检查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件未经效验或效验不合格继续开展人类精子库工作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27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28

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精子的采集与提供不符合《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的行政检查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精子的采集与提供不符合《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29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

护士条例

630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实施代孕技术的行政检查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实施代孕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631

对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行政检查

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632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33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34

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处方的调配人、核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造成严重后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63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636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637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38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639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640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641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42

对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护士条例

643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行政检查

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44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45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行政检查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646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647

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政检查

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648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行政检查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649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行政检查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50

对宠物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检查

宠物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检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宠物医院、口腔诊所辐射安全和放射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651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按照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按照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

652

对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检查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一条

653

对公共场所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

654

对传染病防控的行政检查

传染病防控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55

对相关从业人员卫生健康证持有情况、卫生设施、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行政检查

相关从业人员卫生健康证持有情况、卫生设施、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56

对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的行政检查

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657

对医疗机构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行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58

对开展产前诊断的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政检查

开展产前诊断的机构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659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660

对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行政检查

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661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662

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663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664

对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665

对指导老师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检查

指导老师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666

对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行政检查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667

对医疗机构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668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逾期不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69

对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检查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670

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71

对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检查

举办中医诊所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672

对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行政检查

诊所未经备案执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73

对医疗机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74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行政检查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675

对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件》行医的行政检查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件》行医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676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行政检查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677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或个人的行政检查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或个人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678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679

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680

对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行政检查

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681

对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82

对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683

对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684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行政检查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685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检查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686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行政检查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87

对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医疗机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88

对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行政检查

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689

对允许未取得护士许可证件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允许未取得护士许可证件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条例

690

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行政检查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691

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行政检查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692

对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693

对医疗机构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超出当地规定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超出当地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694

对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695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行政检查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96

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政检查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违法开展诊疗活动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97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698

对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行政检查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699

对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标注其他医疗机构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疗文书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700

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701

对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未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未由医疗机构承担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702

对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行政检查

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703

对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704

对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检查

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705

对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行政检查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706

对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行政检查

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707

对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行政检查

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708

对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709

对中医诊所未按照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的行政检查

中医诊所未按照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

710

对中医诊所未将《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医疗卫生人员信息及其资质情况等公示于明显位置的行政检查

中医诊所未将《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医疗卫生人员信息及其资质情况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

711

对中医诊所医务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带载有本诊所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的行政检查

中医诊所医务人员上岗工作时、未按规定佩带载有本诊所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重庆市中医药条例

712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713

对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714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行政检查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715

对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行政检查

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716

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的行政检查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输液业务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717

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718

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719

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720

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721

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722

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723

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724

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行政检查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拒绝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725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726

对医疗机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727

对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728

对医务人员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729

对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730

对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终止妊娠手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31

对医疗机构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732

对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遗传病诊断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遗传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33

对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医学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34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检查

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735

对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36

对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产前诊断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产前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37

对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产前筛查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产前筛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38

对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39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行政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终止妊娠手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40

对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741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遗传病诊断的行政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遗传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42

对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743

对医务人员使用失效药品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使用失效药品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744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行政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医学技术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45

对医务人员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746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行政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47

对医务人员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748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产前诊断的行政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产前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49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产前筛查的行政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从事产前筛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50

对医务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的行政检查

医务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751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行政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752

对医师注册后调离、退休、退职或被辞退、开除以及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

医师注册后调离、退休、退职或被辞退、开除以及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753

对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取得知情同意的行政检查

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取得知情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754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行政检查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

755

对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检查

医师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756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行政检查

药师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757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未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758

对个人擅自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的行政检查

个人擅自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759

对有关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760

对有关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的行政检查

有关单位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761

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762

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763

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76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765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逾期不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766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逾期不改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767

对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行政检查

血站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

血站管理办法

768

对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行政检查

血站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

血站管理办法

769

对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血站管理办法

770

对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行政检查

血站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

血站管理办法

771

对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行政检查

血站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血站管理办法

772

对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行政检查

血站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

血站管理办法

773

对血站超量、频繁采集献血者血液的行政检查

血站超量、频繁采集献血者血液

血站管理办法

774

对血站采集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的行政检查

血站采集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

血站管理办法

775

对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政检查

血站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

血站管理办法

776

对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行政检查

血站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

血站管理办法

777

对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行政检查

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

血站管理办法

778

对血站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行政检查

血站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

血站管理办法

779

对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行政检查

血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

血站管理办法

780

对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血站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血站管理办法

781

对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行政检查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管理办法

782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突发事件职责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突发事件职责的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83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784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85

对有关单位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的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未依照规定定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86

对有关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87

对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行政处罚

血站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788

对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89

对有关单位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90

对有关单位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91

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92

对医疗卫生机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93

对有关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94

对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95

对有关单位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行政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96

对血站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

血站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

血站管理办法

797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98

对医疗卫生机构吸烟区设置不符合要求、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吸烟区设置不符合要求、且逾期不改正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799

对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行政检查

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800

对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行政检查

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801

对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行政检查

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802

对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行政检查

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803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行政检查

托幼机构未按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804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的行政检查

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805

对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行政检查

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06

对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行政检查

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07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符合相关要求、造成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行政检查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符合相关要求、造成学生健康受到损害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08

对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发生伤害事故的行政检查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发生伤害事故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09

对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行政检查

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10

对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检查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11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政检查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12

对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检查

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改)

813

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行政检查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814

对城市供水企业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行政检查

城市供水企业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815

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行政检查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816

对城市供水企业安排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行政检查

城市供水企业安排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817

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行政检查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818

对城市供水企业安排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行政检查

城市供水企业安排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819

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820

对城市供水企业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城市供水企业未依法取得卫生健康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

821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检查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822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政检查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823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单位和个人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24

对单位和个人生产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单位和个人生产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25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检查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26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行政检查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27

对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行政检查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28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行政检查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29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的行政检查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30

对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的行政检查

学校没有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31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832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833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

834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35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本)

836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37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卫生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38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39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40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841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42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43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44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45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46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47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848

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849

对单位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单位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并逾期不改正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850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吸烟的行政检查

个人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吸烟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851

对医疗机构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未设有电离辐射标志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未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852

对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未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853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854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855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856

对医疗卫生机构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且逾期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且逾期不改正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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