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示公告
[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5495/2026-0003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文化旅游委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4-23 [发文时间] 2026-04-23
[标 题] 在全区征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线索的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在全区征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区文化旅游委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征集辖区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问题线索重点

(一)旅行社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以低于成本价格诱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团、拼团;对旅游产品、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合同签订不规范、不依法缴纳质量保证金。

(二)导游违法违规行为。导游擅自变更行程、缩短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长。导游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以政府扶持、乡村振兴或民族地区建设为名欺骗诱导消费。

(三)旅游购物违法违规行为。旅行社违法指定购物场所、擅自变更行程、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服务和产品。旅游购物场所与旅行社、导游相互串通,以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不当利益;采取“包厢洗脑”“神医坐诊”“高价请佛”等名义虚构事实;通过言语威胁、心理施压、限制人身自由、拖延时间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四)在线旅游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暂行规定》等,通过网络发布“不合理低价游”旅游产品,虚假承诺、诱导游客平台外交易、违规收取定金及将游客交无资质主体提供旅行社经营服务等行为。

(五)“四黑”违法违规行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或取得导游证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羊儿客”“串串”“假保安”“假志愿者”诱骗游客消费;非法从事旅游客运活动车辆;无营业执照、无相关经营许可的旅游购物及消费场所等

二、问题线索征集方式

(一)电话

重庆市合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023-42820299)

(二)线上平台

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网上举报投诉处理系统(https://jbts.mct.gov.cn/)

三、注意事项

(一)为快速高效开展线索核查工作,反映人员在提供问题线索时,应详细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及主要事由等。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并对证据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如合同、票据、录音、视频等)。

(二)反映人需如实填写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后续核实和反馈。我们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重庆市合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4月23日


分享文章到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

媒体视角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中央政府及国家部委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公共服务单位网站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