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MB1600980U/2022-00009 | [发文字号] | 渝财规〔2019〕2号 |
[主题分类] | 税务;财政 | [载体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2-06-13 | [发文时间] | 2022-06-13 |
[标 题]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 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财规〔2019〕2号 2019年3月27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限额标准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三、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相关要求严格按照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扶贫办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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