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2MB1600980U/2023-000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合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4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4 |
合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2023年第二季度)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办理数量 | 备注 |
1 | 合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区县级 | 0 | |
2 | 合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县级 | 0 | |
3 | 合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1 篇 | 区县级 | 0 | |
4 | 合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和骗取褒扬金、优待金、抚恤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九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县级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