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2-02来源:合川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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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适用《裁量基准》中应当从重统计行政处罚情形有哪些?
答:1.在共同统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2.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
3.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4.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5.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6.妨碍统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7.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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