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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问答(四)

日期:2026-01-04来源:合川统计局

四、问:适用《裁量基准》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情形有哪些?

答: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政府统计机构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

     4.配合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主动中止统计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7.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统计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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