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6539/2024-000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统计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统计局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10-18 | [发文时间] | 2024-10-18 |
[标 题] | 合川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2024年第三季度) |
合川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办理情况表(2024年第三季度)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办理数量 | 备注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0 |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0 | |
3 |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行为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以上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县级 | 0 | |
4 | 对单位及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 | 行政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县级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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