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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4-0018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4-05-10 [发文时间] 2024-05-10
[标 题] 关于加强城区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生活噪声污染治理,营造更加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合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规定,现就加强城区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二、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白天(上午6:00-晚上10:00)噪声不超过60分贝;夜间(晚上10:00-上午6:00)噪声不超过50分贝。严禁在上述区域及周边街道、广场、公园进行产生高噪声的露天卡拉OK、 抽打陀螺等活动。

      三、中午12:00-14:00,晚上9:00-次日7:00两个时段不得组织开展广场舞等娱乐活动。通过佩戴耳麦或不使用音响器材开展广场舞且不产生噪声扰民的,不受时间限制。

      四、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五、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周边街道、广场、公园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

      六、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同时对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 

区  公  安   局   42875141  110

区生态环境局   42723092  

区城市管理局   42757110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合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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