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281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8-24 | [发文时间] | 2026-08-24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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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4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合川区拙越为优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DLKFBA1H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大道2号第4层商业4-1(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大道2号第4层商业4-1开办的中小学生课外培训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中小学生课外培训,检查当日正常营业,有30余名学员正在培训学习,3台空调外机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现场可明显听到空调外机运行产生的嗡鸣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项目空调外机排放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6]第JD062号),空调外机排放噪声超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中2类(昼间)标准限值10分贝。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7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7月1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7月8日在重庆市合川区拙越为优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中小学生课外培训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6年7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6年7月10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6〕第JD062号)。
6.《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节选页。
证据1-6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音的行为。
7.2026年7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拙越为优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8.2026年7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拙越为优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2026年7月10日重庆市合川区拙越为优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委托书》。
10.2026年7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拙越为优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
证据7-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合川区拙越为优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11.执法人员执法证。
12.2026年7月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
证据11、12证明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3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超标因子个数1,裁量等级为1,超标状况为噪声超标幅度在9分贝及以上,裁量等级为4;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裁量等级为2,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从轻、减轻情节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选择超标状况为噪声超标幅度在9分贝及以上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及《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叁仟玖佰柒拾伍元(13975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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