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279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8-24 | [发文时间] | 2026-08-24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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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4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有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3487019E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6年5月21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开办的摩托车车架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摩托车车架制造,有电泳烤漆线等生产设施,设计年产10万根车架,电泳烘干废气统一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生活废水经生化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车间内抛丸工序、电泳工序等正在运行,电泳工序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处于关闭状态。你公司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年5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6月15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5月21日在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摩托车车架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6年5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6年6月15日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合川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0万根车架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备案的通知》。
证据1-5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停运相应生产设施的行为。
6.2026年6月15日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7.2026年6月15日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8.2026年6月11日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9.2026年6月15日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
10.2026年6月15日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
11.2026年7月7日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房租租赁合同的情况说明》。
证据6-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晨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执法证。
13.2026年5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
证据12、13证明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从轻、减轻情节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选择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二)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元(8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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