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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278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8-24 [发文时间] 2026-08-24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39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39

被处罚单位:重庆东皓邦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东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12G1D6J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广久路1-6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6721日对你公司在合川区土场镇银翔新城广久路1-6号开办的模具加工及制作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汽摩零部件、模具加工,建有注塑机6台、破碎机1台、磨床1台、摇臂钻床2台、加工中心2台,原料中有ABS塑料颗粒等,注塑工序会产生含有非甲烷总烃等挥发性有机物成分,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检查时你公司该项目正在生产,6台注塑机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常通电,但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的光氧灯和引风机未运行,活性炭抽屉填充缝隙较大,废气治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行。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7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7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7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4.2026721日在重庆东皓邦模具有限公司模具加工及制作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5.2026724日重庆东皓邦模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

6.2026724日重庆东皓邦模具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7.2026724日重庆东皓邦模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模具加工及制作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8.2026724日重庆东皓邦模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1-8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9.2026724日重庆东皓邦模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10.2026724日重庆东皓邦模具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东皓邦模具有限公司。

11.执法人员执法证。

12.202672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

1112证明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8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4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管理要求为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为0,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裁量等级为1。选择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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