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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27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8-24 [发文时间] 2026-08-24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38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38

被处罚个人:王云贵

身份证件号码:500238********6932

住址:重庆市巫溪县花台乡花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6714日对在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大阳村开办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生猪养殖,设计存栏500头,计划年出栏量760余头,该项目干粪作为有机肥出售,污水主要为清洗圈舍废水,通过沼气池处理后暂存于沼液池内,再进行还田处置。检查时该项目正在养殖,生猪存栏约380头,检查发现该项目雨水管在经过沼液池上方处有破损,因沼液池液位较高,部分沼液通过管道破损处流入下方海子溪支流。该项目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7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7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714日在王云贵生猪养殖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67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证据1-4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

5.2026714日王云贵提供的本人身份证。

6.2026714日王云贵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王云贵。

7.执法人员执法证。

8.202671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

78证明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681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3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及你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裁量情节,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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