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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276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8-24 [发文时间] 2026-08-24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环罚〔2026〕37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环罚〔202637

被处罚单位:重庆鼎胜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英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2429416M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121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671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1217号开办的汽车燃油零售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从事汽油、柴油零售,安装有4个储油罐(1个柴油罐、3个汽油罐),设置有5台加油机,配备有4把柴油枪、16把汽油枪,安装有油气回收装置。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该项目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现场检测,根据《检验报告》(No2026071604607),当日你公司该项目排放管法兰盘油气泄漏浓度为55930.3μ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规定要求。你公司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67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728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671日重庆鼎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汽车燃油零售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

4.20267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

5.202671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6071604607)。

6.《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节选页。

7.2026728日重庆鼎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证据1-7说明该项目现场情况,证明其存在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8.2026728日重庆鼎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

9.2026728日重庆鼎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0.2026728日重庆鼎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1.2026728日重庆鼎胜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

证据8-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鼎胜新能源有限公司。

12.执法人员执法证。

13.202671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

证据1213证明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81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环罚告〔2026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裁量依据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你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管理要求为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裁量等级为1;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受处罚次数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修正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裁量等级为-2。从轻、减轻情节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选择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作为首要裁量因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罚款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时,请到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3办公室(联系电话:42750522)开具缴款单后到相应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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