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273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6-08-21 | [发文时间] | 2026-08-21 |
| [标 题]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4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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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4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43EC6D
住所:重庆市江津川区双福街道创业路17号3幢1-1-1
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安塘村1社开办的摩托车配件电镀项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摩托车配件电镀项目于2025年12月开始建设,2026年1月基本建成并调试设备,随后投入试生产,2026年3月正式投入生产,现场有3名工人正在进行摩托车配件清洗、镀色、烘干、浸油等工作,现场未能提供环评等相关手续。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就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4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6年5月1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6年4月24日在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安塘村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摩托车配件电镀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5.2026年4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6.2026年5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6]第WT034号原件(1份)。
7.2026年6月29日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关于摩托车配件电镀项目的投资说明》原件(1份)。
证据1—7证明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8.2026年5月12日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2026年4月24日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2026年5月12日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8—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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