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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5XF/2026-00272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载体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8-21 [发文时间] 2026-08-21
[标 题]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合环改〔2026〕43号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合环改〔202643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43EC6D

住所:重庆市江津川区双福街道创业路17号3幢1-1-1

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对你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安塘村1社开办的摩托车配件电镀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主要为摩托车发动机启动轴电镀锌,你公司于2025年12月在现址开始建设,2026年1月基本建成并调试生产,2026年3月正式投入生产,建设有除油清洗槽1个、三隔式电镀槽1个、电镀用整流机1台、电镀药水过滤机1台、烘干机1台、清洗用槽桶10余个、废水收集池1个。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有3名工人正在进行摩托车配件清洗、镀色、烘干、浸油等工作,但未配套建设运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4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6年5月12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6年4月24日在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安塘村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摩托车配件电镀项目现场拍摄的《执法现场视听资料》(1份)。

5.2026年4月24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方位图》(1份)。

6.2026年5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报告合环(监)字[2026]第WT034号原件(1份)。

7.2026年5月12日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送货单》复印件(1份)。

证据1—7证明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未执行环保“三同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8.2026年5月12日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2026年4月24日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2026年5月12日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8—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

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所收集提供的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68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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